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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星广告代言戴上“紧箍咒”

来源:重庆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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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中国文联16日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向这些不良广告代言行为说“不”。(116日新华社)

广告代言是文艺工作者获得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知名度越高、粉丝越多,广告代言的效益就会越好,文艺工作者的回报就会越丰厚。广告代言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商业行为,但在商业利益的刺激下,在广告代言中传播错误价值观、侵犯知识产权、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偷税漏税、售假卖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始滋生,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风气带来了负面的示范。

文艺工作者作为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网红”社会关注度高,他们的广告代言对于商品销售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代言的商品不合格,或者在价值观的表达上有问题,会让更多人受到伤害。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文艺工作者既要严格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尽到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给公众带好头、做好示范,不能为了经济利益就丧失底线,或是靠签署“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手段谋取更多非法利益。

此次,中国文联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明确列出了需要遵守的规则,是对文艺工作者依法依规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进一步督促,为广告代言尤其是明星广告代言上紧“紧箍咒”,让文艺工作者在广告代言中不能再肆意而为。需要注意的是,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的发布只是第一步,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更要严加监管,对文艺工作者公然违反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匡正广告代言行业风气,引导文艺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

消费者购买代言广告中的商品,是出于对文艺工作者的信任。文艺工作者不能辜负这份信任,在代言前要帮消费者把好质量关、价值观,别让劣质商品、不良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公众形象,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恶劣的后果。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约》等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的代言行为,文艺工作者才能够实现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者兼得,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有益处。(文重)

责任编辑:cq_zhang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