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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1-06-15 来源:渝北文明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日前,记者从区法院获悉,该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本次入选案例为张某琴诉严某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四)。

  2017年2月,被告严某蓉委托重庆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卖其名下一套111.87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3月,原告张某琴、被告严某蓉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成交价为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琴先后向严某蓉支付5万元定金及房款90余万元。被告严某蓉在收到上述房款后结清了案涉房屋的购房尾款及按揭贷款并赎回房产证。2017年上半年,因房价上涨,严某蓉要求张某琴另行支付40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严某蓉私下就案涉房屋恶意设立抵押,办理公证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某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张某琴另案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注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琴与严某蓉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严某蓉先前就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故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被告严某蓉故意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导致房屋延迟过户登记两年之久,其严重不诚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遂判决原告张某琴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严某蓉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张某琴违约金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道德底线,还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严某蓉在房价上涨情况下,大幅提高房屋价款,协商未果后为阻止购房人实现合同利益恶意设立抵押并申请执行拍卖。法院依法判决失信方履行房屋过户交付义务并承担违约金,维护遵规守约方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渝北时报 记者 欧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