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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场所依法控烟重庆控烟在行动(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6.在可以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7.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8.《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作了哪些规定?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编辑:cqyz_liang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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