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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场所依法控烟重庆控烟在行动(四)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3日

  11.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如何进行投诉举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2.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13.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cqyz_liang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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