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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场所依法控烟 重庆控烟在行动(五)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

  14.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保护未成年人设置了哪些保护条款?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

  (2)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3)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cqyz_liang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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